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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4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案例6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4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15124日)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六、赵榜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榜河在苍梧县京南镇木播村枧尾组经营小作坊生产腐竹,将禁止添加到食品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添加到生产的腐竹中,并予以销售。201442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小作坊并扣押了生产的腐竹及原料豆浆。经检验,所扣押的腐竹以及原料豆浆均检出硼砂成分。

 

  (二)裁判结果

 

  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榜河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榜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前对该类案件入刑标准很严格,主要看有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较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加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便构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案中,仅管被告人添加的禁用食品添加剂的用量很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食品生产者必须保障食品安全,避免悲剧发生。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为����Pj���审被告人)谢天、原审被告人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谢天、李华春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共同犯罪中,谢天、李华春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谢天、李华春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审法院根据谢天、李华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谢天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遂于20156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然而,近年来我国相继出现的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一次次地以各种方式挑战社会的底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了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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