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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媒体监督职能 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职能


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中国“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力量的先行军,新闻媒体的触觉敏锐,披露及时,发酵持续,监督有力,构成了国家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一环。特别是新媒体、自媒体的高度发达,公众在获取信息、提供线索、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渠道更加直接和便捷,既有利于新法的普及和周知,也利于未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披露和彻底解决。

一、 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做好新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宣传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普法周知是“食品安全梦”的高台垒土,只有让群众都知道有这样一部重要保障民生的法律实施,才能促进法的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措施很硬气,亮点很扎眼,如从严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用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责任人约谈制度、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民事追偿、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衔接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国计民生,第一线的公众是法的读者和使用者,因此媒体人在学习新法的同时,要注重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表格将新法通过传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传播的基础上,发挥微博、微信、知乎、印象笔记等新载体的积极作用,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公共服务机构、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科研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新食品安全法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有权可维,公共服务机构有法可依,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标准可遵守,培养全民公民意识、爱国自觉意识、法治监督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二、及时、准确披露食品问题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信息与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和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及时、准确的发布食品问题信息,一定程度上能防止民间“以讹传讹”,消除公众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生存危机感。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链条长、涉及面宽、专业性强,因此媒体在监督的同时,要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公检法等部门沟通,以便科学、客观、及时、准确的发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三、发挥好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间纽带、桥梁作用,畅通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促进食品问题解决。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对自身健康、权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媒体成为反映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而媒体在舆论监管中的特殊角色,使其更适合成为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间的重要纽带。

  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媒体既是食品问题的发现者、报道者,有时也是食品问题的揭露者(如监管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怠于履行法定监管义务时,媒体报道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和督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还是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处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者和推动者,同时也是解决方案的设计者,对社情民意的反映及问题的最终解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杜绝虚假报道,谨防以点带面“误伤”守法主体。

  现实中,一些媒体报道失实,将“个案”推而广之到整个行业,这种失实报道在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的同时,也“误伤”了食品行业的守法经营者。因此报道要精益求精,力求科学(有数可查、有据可依、有理可推。)、专业(多询问专业人士和机构,减少错误引用、错误解释和扭曲夸张。)、理性(不先入为主、不捕风捉影、不预计结论、不跟风、不迎合,追求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相统一)、全面(不以偏概全,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保障报道的准确无误,正确引导全民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媒体(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人要审慎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食品问题信息,避免成为民事侵权主体或刑事散布谣言的犯罪主体,给社会造成恶略影响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食品安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无比重要,食品安全事关社会道德诚信底线,食品安全事关民众基本生存权。在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之际,媒体要做好新法的普法宣传工作、监督报道工作,时刻不停地追踪扫描以确保报道的科学、专业、理性、全面,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坚持传递正能量,为食品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的稳定、食品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食品安全与法》特约评论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诣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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