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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食品安全法、强化依法司法监督 对政府职能部门渎职行为说不,对不法商家说不

        

贯彻食品安全法、强化依法司法监督


 对政府职能部门渎职行为说不,对不法商家说不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广大公众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生效,较之以往更加严格,这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强保障。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亦应肩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能,促使食品安全法更好的贯彻执行。

    但是也不难看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对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生产、销售食品的商家等,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大都属于行政、民事责任,就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而言,仅有这些法律责任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我国最严厉的《刑法》,共同落实。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食品安全犯罪时,应该适时起诉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才能真正起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作用。

    首先,《食品安全法》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作了分工。比如对于食药监局、工商局、卫生、农业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食品安全法》指出了在食品监管方面如何做,做的不到位要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但是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在具体实施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社会共治的格局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政府职能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目前的实际看,执法中仍可能会存在不作为、渎职等行为。在食品安全预防、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等具体环节,政府食品监督部门理应负有一定职权,但一些地方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刑法,涉嫌受贿罪。一些地方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均应予以追究。

    其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配合,对公安移送侦查终结的食品安全案件,严格审查,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坚决予以批捕、起诉,依法追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监管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依法起诉追究妨害公务罪。

    再次,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肩负着公益诉讼的职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将《民事诉讼法》与《食品安全法》有机结合,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慑食品领域不法商家。

   综上所述,只有检查机关、公安机关等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配合《食品安全法》施行,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起到为《食品安全法》护航的作用。

 

《食品安全与法》特约评论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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