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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中网络平台监管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中网络平台监管责任

  足不出尽户享天下美味,在网络愈发发达的今天已不是梦想。但新型的销售渠道也带来新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了。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重典把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解决当前网店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生产者和经营者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在网店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网络平台提供者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人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消费者通过网店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店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网店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无国家标准则以地方标准为准,无地方标准则以企业标准为准,且若企业标准更为严格,则以企业标准为准。网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网店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网店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食品安全与法》特约评论员、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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