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 | 劳务/雇佣关系 | 承揽关系 |
定义 |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形成的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体资格 | 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体;另一方为劳动者且应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自然人。 | 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双方主体资格没有限制。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务或者雇佣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即提供劳务的一方一定是自然人,不可能是组织体。 | 承揽关系,双方主体资格没有限制。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承揽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承揽关系;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承揽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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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地位 | 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双方均表示进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内,成为单位中的一员。 | 在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但管理的强度低于劳动关系,且没有加入该组织体内成为其成员的意思。 | 在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承揽方“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劳务报酬。 |
生产资料的提供方 | 由用人单位提供 | 由雇主提供 | 由承揽方自备 |
风险承担 |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 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
支付报酬的形式 | 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按月发放工资等。 | 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可以按日或者按月等定期支付劳务费。 | 一般是一次性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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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民法典》 | 《民法典》 |
维权途径 |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 |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时效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 | 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 |